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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务公司承建了B建筑公司某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周某系A公司招聘的钢结构安装工人。2023年3月,周某站在升降机高空作业后收拾材料时,升降机突然倾倒,致其高空坠落并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4根肋骨及全身多处骨折。人社局以A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仲裁后周某向涪陵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A公司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因周某受伤严重,急需资金进行后续医疗。两法院的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案情后,决定联合对该两案进行协调化解,实质解决受伤害职工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A公司向周某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5万元。行、民两案均圆满解决。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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