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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 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3758436@qq.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火车站大道4号4楼408办公室(邮编408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联系电话:023-71422218。
一、征收范围 (一)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二)在建污水处理厂(站)和已批准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且能在三年内建成投入运行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二、征收对象 南川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原则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或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征收标准 生活污水参照市级规定执行,工业园区污水按《南川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周边区县标准执行,即:居民按用水量1元/立方米、非居民按1.3元/立方米征收,工业园区企业按2.5元/立方米征收。
内容来源:区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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