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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部令第21号)《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调整方案
第一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100元/月调整为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1元/小时调整为23元/小时。
第二档: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00元/月调整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4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目前,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至今,共分两档,其中:26个区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为第一档,标准为2100元/月;其余12个县(自治县)为第二档,标准为2000元/月。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即将到达三年调整的周期,明年应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如下:
(一)调整标准。拟将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一档从目前的2100元/月调整为2330元/月,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年均增幅为3.83%,占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8%。拟将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二档从2000元/月调整为2200元/月,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年均增幅为3.49%,占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5%。
同时,相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划分两档,一档从21元/小时调整为23元/小时,二档从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调整后年均增幅为3.49%。
(二)适用对象。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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