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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温馨提示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提前备案登记申报补贴,真实从事灵活就业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领取方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填报申请表。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申请; 3.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
来源:重庆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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