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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 (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公布 《办法》明确规定 自2024年3月1日起 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 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且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 参照成德眉资的互认方式,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两地累计年限不达标 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单建统筹参保人员:由于企业改制等特殊原因,极少数职工医保参保人仅按照省平工资4%标准参保缴费,且不设个人账户。如果您有个人账户,则属于统账结合参保人员。)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来源:第1眼-重庆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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