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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女,2007年出生)系邻居,平时两家关系相处较好。2020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后王某的母亲唐某乙到新疆打工,遂委托唐某甲每周放学接送王某前往其外婆家,为此每个月支付唐某甲500元车费。2021年3月某日,被告人唐某甲驾驶面包车接送王某时,在车内对王某实施猥亵,并口头威胁王某不能将此事告诉他人。2021年4月1日,由于王某生病,唐某乙打电话让唐某甲接王某回家,唐某甲未经唐某乙同意,并不顾王某反对,以帮王某搽药为由,将王某带至自己家中对其实施猥亵。2021年4月15日,王某母亲唐某乙与王某找到被告人唐某甲并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唐某甲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唐某甲对其在车上猥亵王某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洗澡时的猥亵行为予以否认。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明知王某未满十四周岁,两次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唐某甲依法从严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家长为了生活远走他乡,于是有了留守儿童,猥亵儿童畜生不如!支持严惩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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