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川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婚后即因性格不合、相处矛盾较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孕期多次遭受陈某实施的家庭暴力,生育后一年内又因家暴报警并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就相关事实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王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和被告自认为证。陈某在王某孕期和产后实施多次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王某的人身权利,情节较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结合被告陈某的经济状况和原告王某在孕产期因遭受家暴承受较大精神痛苦的事实等综合因素,依法支持原告请求的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