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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一儿童在娱乐场所玩耍受伤对簿公堂,责任这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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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1 17: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暑假后家长们面临带娃

带娃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想让孩子去户外

得让孩子喜欢、有兴趣

还想让孩子放下手机、远离平板

游乐场成为了家长的最佳选择

凉快,孩子还感兴趣

游乐场好玩,但也存在危险

家长一定要叮嘱孩子

玩耍时要注意安全

去年我区就发生一起儿童娱乐场所受伤的事

为此还对薄公堂

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2024年10月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蹦床娱乐场所玩耍,与往常一样,原告父亲在等候区休息。在玩耍过程中,原告因另一名身高比其高、体型比其壮的游玩者弹跳导致其站立不稳而摔倒受伤,工作人员发现后通知原告父亲将原告送至南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期间花费医疗费8314.12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40349.05元。被告认为,作为经营者,其在活动场所安装、悬挂了大量提醒游玩者注意安全的告知牌匾,且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受伤将其带至原告父亲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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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有偿提供儿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面对风险辨别和防控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通过必要的提示、引导、管理或督促监护人履职等方式维持好现场秩序,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
被告未按警示标语对蹦床弹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疏导,放任多人在同一蹦床上弹跳,其管理存在一定缺陷,可以认定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儿童在娱乐场所内玩耍是自主活动,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遵守场所规定,保护孩子人身安全,原告监护人未对原告给予充分关注并谨慎看护,放任其脱离监护独自玩耍,存在监护失职,对原告的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
综合原被告对本案损害发生存在的过错程度,酌定本案民事责任由原告承担40%,由被告承担60%。
家长们记住啦
陪伴低龄儿童进入游玩区域
提醒孩子遵守游玩规则
确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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