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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不合格”三轮车,出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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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08: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无证驾驶“不合格”三轮车 出事故谁担责?

案例撰写人:肖棕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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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原告秦某在被告南川区某摩托车经营部购买了一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同日下午,原告驾驶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朋友,因未确保安全驶入路侧边沟,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驻车和行车制动系统,因系事故前,疏于调校,前、后轮制动间隙大,紧急制动时,前、后轮制动疲软,整车制动效果不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后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本次交通事故,秦某无证驾驶制动效果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其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原告于事故当天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另查明,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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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经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表明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存在制动效果不良的产品瑕疵,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作为销售方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购买该三轮摩托车所花费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案涉三轮摩托车应由原告返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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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本案是一起因消费者购买存在产品瑕疵的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警示意义。一方面,作为销售方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保障义务,若销售的机动车存在制动系统等关键安全性能瑕疵,即使消费者存在过错,销售方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应主动核实车辆合格证明、安全性能等信息,并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杜绝侥幸心理。本案中,原告无证驾驶的行为系自身过错,直接导致了事故责任的分担。法院通过明确销售方与消费者的过错比例,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又警示了违法驾驶行为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法律对公共交通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双重重视。


发表于 2025-4-24 12:10:25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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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08:11:30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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