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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总结提升了我市反家暴工作的好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将进一步推动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更好地深化反家暴服务,增加救助渠道,给予受害人指导帮助。
《办法》是继2006年出台《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后,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我市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又一次崭新的立法实践,它不仅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还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增两类家暴行为
《办法》共6章45条,明确列举了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性暴力、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范围。
市妇联维权部部长伍凌介绍,《办法》第二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问题,即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哪些侵害行为。
《办法》围绕家庭暴力的具体发生形式在条文中新增了性暴力和经济侵害两类家暴行为,包括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以及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
创新为特殊人群提出保护措施
《办法》第五条就规定了几类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以及重病患者。
记者注意到,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如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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