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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职家庭主妇虽有一定收入,但承担抚养子女等较多家务劳动,倘若婚姻难以维持,离婚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酌情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金2万元。
2010年,王梦(化名)与李丽(化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虽然是再婚,刚开始也很甜蜜,虽然两人没有再共同生育子女,却将男方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王小(化名)当作共同的孩子来抚养。
婚后,小两口依靠经营车辆租赁等,每月有一万多元的收入,日子过得红红火火。随着时间推移,生活琐碎矛盾和日常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两人开始常有争吵。
2022年6月,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女方搬离住处,与男方分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请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要求王梦支付其长期操持料理家务、抚养照顾王小等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金5万元。
王梦则表示,自己在外打拼,挣钱养家,辛苦挣的钱一直由女方保管,已经弥补其在家务方面的贡献,且平时也积极参与照顾家庭,李丽主张家务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丽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由两人各分得50%。
本案中,王梦与前妻的子女随王梦、李丽共同生活十余年,且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王梦曾跟随某单位在甘肃等地工作时间较长。同时,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并不多,遂酌情确定王梦向李丽补偿2万元。
该案宣判后,王梦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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