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力度,提醒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现在就带大家仔细了解一下非法集资是什么?如何识别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典型分类有哪些?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有哪些要求?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认定非法集资,从具体特征来看,有以下四个方面: 01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02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03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04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认定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来看,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八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重要规定
2015年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 2016年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51号) 2018年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非法放贷 金融诈骗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99号) 2020年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2021年 《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 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3年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金规〔2023〕10号)
在此提醒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对于投资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官网进行核实,多向正规挂牌金融机构专业人员咨询,认准正规融资渠道,谨慎投资。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以免因投机心态误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不要将非法集资的“陷阱”误认为“馅饼”,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才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以上图文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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