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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2兄弟因老宅拆迁起纠纷,没想到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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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09:02:10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兄弟关系,2017年,其家庭内部早已达成分家协议,父母老宅两兄弟平分,1人1间半,母亲跟随王某乙居住生活。今年,因建设需要,老宅即将被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请南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南城街道调委会立即组成调解小组,着手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调查:早在2017年,王某甲与王某乙两兄弟就达成赡养及分家协议,王某甲分得的1间半父母老宅作价4.5万元卖给王某乙,双方没有形成买卖协议,但王某甲出具了卖房的收条给王某乙。房屋没有过户,一直在母亲张某某名下。
现由于即将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远高于4.5万元,王某甲反悔,村调委会曾多次组织调解,但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影响了大项目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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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王某甲提出:即将拆迁的老宅是父母的财产,自己与弟弟王某乙无权买卖,并且双方之间并没有达成买卖协议,自己作为长子理应分得一半。而王某乙却认为:老宅早已按照分家协议与王某甲一人一半,且王某甲已将其分得的一半作价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有分家协议和王某甲出具的卖房收条为证,老母亲按照协议一直和自己居住生活至今。因此,父母老宅的拆迁补偿费用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进行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王某甲、王某乙作为子女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和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房屋虽然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早在2017年经母亲同意处置,已就老宅分割及赡养达成分家析产协议。就算口头买卖协议有瑕疵,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王某甲现提出反悔,违背契约精神。建议老宅拆迁补偿费用归王某乙所有。但考虑到王某甲生活较为困难,作为亲兄弟从情理上,王某乙可以适当给予王某甲生活帮助。

调解结果
调解员经过面对面讲法,背靠背说理,采取“法”“理”“情”结合调解,王某甲与王某乙终于达成如下协议:
一是按照2017年赡养及分家协议精神及王某甲出具的收款收条,三间房屋归王某乙所有;
二是由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母亲,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经双方及权利人一致同意由王某乙领取,王某乙自愿给予王某甲一定金额的补偿。
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很满意,两兄弟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来源:法治南川
发表于 2024-7-18 12:51:47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拆迁款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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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16:25:02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这种事情确实不好办!毕竟钱多钱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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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21: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南城街道依法依规依情调解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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