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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后醉酒身亡,同桌饮酒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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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17:23:18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基本案情:
谢某系某施工队负责人,欧某系重庆某旅游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2023年4月7日,欧某与王某在公司内部餐厅宴请接待施工队谢某、夏某、魏某、李某等人。席间王某多次主动为自己及他人倒酒、劝酒,还与李某划拳赌酒,欧某、夏某、魏某均有共同饮酒行为。宴席结束后,欧某将王某送回宿舍便随之离开,次日早上8点左右,欧某等人发现王某在宿舍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肝硬化基础上急性乙醇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发后,王某的亲属认为重庆某旅游公司、欧某、李某等人存在侵权行为且有重大过错,遂诉至我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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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酒局中同饮者之间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义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损害身体的风险,应当自我管控、保护,但王某在公司接待陪餐中不加节制导致急性乙醇中毒,其本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者的李某存在劝酒、赌酒行为,夏某、魏某未及时提醒劝阻,三人存在不同程度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欧某作为公司代表参与接待,对整个饮酒过程没有合理把控,且在王某醉酒后仅简单送往宿舍,未安排必要人员观察照顾,放任王某独自处于醉酒的危困状态,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重庆某旅游公司、李某、魏某、夏某、欧某分别按责任比例支付王某亲属共40余万元。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行为一般而言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若同饮者之中发生酒后猝死、交通事故等意外,就要考虑其他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醉酒但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对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未加劝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等。在参加宴席过程中,同饮者应注意避免劝酒、赌酒行为,如有醉酒人应妥善安置,避免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转自南川法院
发表于 2024-7-14 16:54:15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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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4 17:50:00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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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5 20: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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