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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烟花爆竹!南川人要留意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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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09:20:15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之前有人发过一次
南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最近平安南川发出了一些其他规定
一起来看看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8、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殡仪馆、佛山公墓及花山生态陵园;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南川禁放区域图如下

640.jpg

其他规定

(一)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

(六)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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