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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先行和听证权利告知书 重庆珑澄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告知如下: 事实:2023年10月8日经南川区水土保持站移交,你公司云山郡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3740元。 理由:你公司云山郡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374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2023年8月29日我局在《南川报》上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期缴纳水土补偿费的通知》,截止2023年10月5日,你公司未缴纳。 现将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处0.5倍罚款51870元(大写:伍万壹仟捌佰柒拾元整);2.自2023年10月6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限期15日将水土保持补偿费103740元(大写:拾万叁仟柒佰肆拾元整)缴纳。
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31日
来源:南川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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