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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一老人因不愿同住而被拒绝赡养,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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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08:50:22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一部分人认为,赡养老人就是指经济上供养老人,给予老人一定的生活费用即可,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实则包含物质层面与精神慰藉层面。作为子女,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还应重视老人的一些特殊需要,在生活中给予老人关爱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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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过七旬的王奶奶与其三个子女因赡养责任分配不均产生矛盾在法院诉讼,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约定由三子女按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起初,三个子女还能按月履行给付义务,但最近几个月,三个子女却未依约按时支付赡养费。王奶奶迫于无奈,向南川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三个子女一次性付清其到80岁的赡养费。


南川法院执行局收到该案后

决定从修复亲情角度出发,与王奶奶的子女及其所在社区街镇干部取得联系,了解被执行人实际状况,针对性做好矛盾化解。王奶奶的大女儿因丈夫身患重病,每月看病支出费用较大,确无力支付赡养费;王奶奶的另外两个子女则是因王奶奶年龄渐长,担心王奶奶一个人在外租房居住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遂以拒绝支付赡养费“相逼”;而王奶奶则是不想再因生活习惯等琐事与子女发生纠纷,坚持独自居住,双方因此爆发争执、产生了“心结”。


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理上告诫三子女赡养老人不仅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从情理上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作为子女不仅要关心老人的身体状况,更要从情感上对父母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尊重老人意愿。在执行干警耐心劝解下,三子女承诺尊重老人居住意愿,共同按约支付母亲赡养费,并定期与母亲联系确保身体健康和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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