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小生发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时2016年6月6日公布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管理办法》废止。
新《办法》有哪些调整?
明确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的。
2、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依据不充足的。
3、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的。
4、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5、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日期,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
6、现场核查报告结论或者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7、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其同年龄段已申请产品配方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注册要求的情形。
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情形
1、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2、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3、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
对以下方面加严处置
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以下三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加严了处置,罚款上限调整至二十万元。
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
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1、申请人首次申请的三个配方系列九种产品配方。
2、产品配方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3、生产工艺类型发生变化且中请人己注册尚在有效期内的配方无此工艺类型的。
4、生产地址发生实际变化的。
5、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需经现场核查核实问题的。
6、既往注册申请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
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的调整和要求
将集团全资子公司间的配方调配调整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可进行配方调配。
要求经企业集团母公司充分评估可行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来源: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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