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至3月,张某多次以自己手机坏了为由借黄某手机临时使用,私自登录其手机支付宝并修改了支付密码,后通过转账和花呗套现等方式转走黄某人民币共30059元。期间,黄某出于好心将高某曾交其临时使用的一部旧手机借给张某使用,张某在该旧手机上直接登录了手机自带的支付宝账户,并通过更改支付密码的方式使用花呗进行消费。后张某发现该手机小额支出也需要人脸识别,遂来到高某经营的小吃店内消费,并通过将高某手机放在自己手机下面只露出摄像头的方式,让高某查看自己手机中的信息,趁机对高某进行了人脸识别,共计消费人民币2034.13元。2022年3月23日,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3月24日,张某退赔黄某经济损失30000元,退赔高某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3209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张某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南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罚金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黄某、高某剩余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