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为满足南川区南城街道双河场村1组、2组村民安装使用天然气的需求,经南川区双河场村村委研究决定,由时任双河场村村委会主任张某代表该村与燃气公司接洽天然气安装有关事宜。2019年8月,经村委与燃气公司协商确定,安装天然气的村民每户需缴纳4000元安装费用。
2020年3月17日,双河场村1组组长辜某将收取到的118户村民天然气安装费47.2万元交予张某银行账户,张某在2020年7月之前陆续将钱全部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日常消费、家庭开支等。
2020年8月30日,2组组长夏某将收取到的26户村民天然气安装费10.4万元交予张某,张某在2020年10月之前陆续将钱全部用于个人归还贷款、日常消费、家庭开支等。
2021年3月,因该村1组、2组迟迟未开通天然气,引起村民上访,张某遂在多方督促下将收取的天然气安装费全部退还村民。案发后,张某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