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即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方式为:没收渔具、并处200-2000元罚款。
(一)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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