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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垂钓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正式实施!喜欢钓鱼的快来看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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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09:08:58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划重点
NO.1

应尽义务

休闲垂钓爱好者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进行垂钓应当履行的义务:

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NO.2
实名登记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可运用“渝钓通”等信息化服务平台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垂钓管理。

NO.3
禁止泥鳅虾类作钓饵、窝料

禁止使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做饵料、窝料,违反属于“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方式为:没收渔具、并处200-2000元罚款。

使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做窝料的,违反《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属于“非法捕捞”,或会涉刑事处罚。

NO.4
情节严重罚款范围

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即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方式为:没收渔具、并处200-2000元罚款。

(一)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原文:可点击图片放大查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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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渝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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