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可申请办理退休。 根据规定,办理退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应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应年满55周岁。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年满55周岁。 ②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180个月)。 实际缴费年限从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开始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因每个人的工作经历不同,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个人档案确定。
线上办理: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重庆人社”APP线上申请。
1.在“重庆人社”APP首页点击“社会保险”—“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图标,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 2.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网,进行注册登录后,点击首页“社会保险”—“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个人)”,按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 线下办理: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参保人员本人《职工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参保人员一寸登记照一张 ◆符合增发待遇条件的相关资料 小提示:申报表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也可在线下办理窗口直接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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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该怎么办?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养老金领取地。具体规定如下: 1.当你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在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2.当你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不在户籍地,按以下规定确定退休地: ①累计缴费年限在某地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②累计缴费年限在多个地方满10年的,在最后一个达到10年缴费年限的地方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③累计缴费年限在各地均不满10年的,在户籍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摄图网 ID:400598137
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按月缴纳的,当月申请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仍是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保费。 摄图网 ID:500625199
对于身份证年龄与档案记载的年龄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1.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对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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