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了一个法院新闻 南川一个家庭主妇被离婚的事 尹某(男方)与周某(女方)系中学同学 于1988年经同村村民介绍恋爱 1989年2月28日在原南川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1990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尹某某 现已成年 婚后,双方与尹某父母在三泉村共同居住 同时尹某与周某在南川区购买房屋一套 现已被拆迁 因尹某在外教书 周某长期在家务农 操持家务,双方缺乏沟通交流 周某怀疑尹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由此,夫妻双方常发生矛盾 尹某曾于2020年2月27日向南川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南川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 尹某于2021年5月13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该院 要求与周某离婚 最后还是好,法院考虑到周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操持家庭 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 对家庭贡献较大 尹某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照顾较少 且有固定收入,且已年至中年 周某长期在家务农 没有固定收入,再就业机会较小 经济压力较大 因此法院在调解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 适当倾斜保护处于女方周某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进行了分割 尹某还一次性支付周某现金200000元
在日常婚姻家庭关系中 有许多女性出于照顾家庭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选择牺牲自己的事业在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 但出现婚姻纠纷时 女方会因没有给家庭带来直接的经济收入导致其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看到这个新闻时 就觉得女方最好还是不要为了家庭放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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