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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发出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只有这些人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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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12: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市民郑女士与产权人杨先生一起来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持不动产权证及身份证、居住权合同,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核对了申请人身份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后为郑女士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郑女士的居住权登记证明是民法典颁布以来,我区发出的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工作在我区正式落地。






办理居住权登记

只要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

工作人员受理后当场办结

且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哪些人可以办理申请呢?


在生活中,广大群众若有以下情况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


一是若父母将房产赠与或者买卖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权,同时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儿女名下,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以房养老,产权人年老时将住宅出卖,同时约定受让人在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等属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产权人和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双方持居住权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共同申请。


二是若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为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权由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继承等符合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遗嘱载明的居住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单方申请。


三是若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的;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事宜的判决中,对居住权进行判决等情形的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此类情况由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但申请居住权登记前,产权人或继承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依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执行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可直接办理。

还有一些特别事项需注意

01


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可依法设定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02


自然人可作为居住权人依法申请居住权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居住权人申请登记。


03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四是住宅灭失的,居住权消灭。五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七是购买或租赁房屋时,提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已登记居住权,避免后续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看完办理须知后

你会打算去办理吗?


发表于 2022-3-8 17:00:46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说的很详细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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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17:29:5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
晓得了,多谢分享!!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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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20:28:13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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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8 20:40:3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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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07:18:10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法规越来越细致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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