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弃渣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四)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五)及时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