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还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权数作了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
针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前是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形式表决同意。
《管理办法》施行后,这一门槛将有所降低,仍然是需要这些业主参与表决,但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使用。此项修订将降低业主表决的门槛,有利于形成共同决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