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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一车主将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后被损坏,物业该不该赔?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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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0: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业主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业主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停车未付费,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安全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微信图片_20211204104700.jpg

陈某居住于南川区某小区。2021年7月17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陈某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管理好监控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经调解仍争执不下,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普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09:51:39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三月的牛 发表于 2021-12-4 19:21
监控设备的重要性?

还要高清的那种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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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9:07:5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贵州
这事,谁摊上谁倒霉,希望法律对违法分子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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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9:21:57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监控设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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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20:35:36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上次我家里进了小偷,监控也拍到了,但还是警方也还是没找到人!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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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6:41:54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监控还是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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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7:04:52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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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09:51:27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唐郎0909 发表于 2021-12-4 19:07
这事,谁摊上谁倒霉,希望法律对违法分子严惩

是啊 真的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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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09:51:49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稻草人1 发表于 2021-12-4 20:35
上次我家里进了小偷,监控也拍到了,但还是警方也还是没找到人!不了了之。

拍到了都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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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09:51:55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小阿哥酷 发表于 2021-12-5 16:41
有监控还是能起到震慑作用

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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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5:21:58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物业公司就是个摆设,百屁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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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09:38:4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预计未来 发表于 2021-12-6 15:21
物业公司就是个摆设,百屁无用。

收钱最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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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6:10:26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稻草人1 发表于 2021-12-4 20:35
上次我家里进了小偷,监控也拍到了,但还是警方也还是没找到人!不了了之。

是不是被偷的东西的价值不怎么大,达不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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