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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辱骂他人被治安处罚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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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09: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治安处罚争议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打电话辱骂他人行为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依法协调由公安机关撤销对行政相对人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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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2月23日上午,某乡政府工作人员罗某乙等人下乡清除乱占耕地的违法建筑。当日中午,罗某乙在办公室接到罗某甲的电话,罗某甲在电话中质问为什么要拆除其猪圈,并在电话中辱骂罗某乙,罗某乙电话当时开了免提,办公室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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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10日,当地公安局以罗某甲公然侮辱他人为由,给予罗某甲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罗某甲不服,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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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然侮辱是指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具体方式系采取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本案中,罗某甲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进行辱骂,是一对一的行为,不属于采取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其行为方式不在公性的范畴内。虽然罗某乙接电话之时开着免提,客观上导致多人听到罗某甲的辱骂,但改变不了罗某甲一对一进行辱骂的主观意图。因此,公安机关不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对罗某甲进行处罚。经协调,区公安局主动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罗某甲撤回本案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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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话辱骂他人不属于公然辱骂,但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如当事人仅实施一次电话辱骂行为,受害人可据此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寻求救济。如当事人实施了多次电话辱骂行为,因为打电话属于特殊的语音信息,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来源:南川法院



发表于 2021-10-12 11:47:1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哈哈哈,干的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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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3:33:39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打人,骂人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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